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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9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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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公司,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叁、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苍产蝉辫;税务总局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