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1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濒诲辩耻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谤诲辩耻辞;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濒诲辩耻辞;启运日期&谤诲辩耻辞;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濒诲辩耻辞;启运日期&谤诲辩耻辞;;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