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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丨对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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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濒诲辩耻辞;六稳&谤诲辩耻辞;工作、落实&濒诲辩耻辞;六保&谤诲辩耻辞;任务,支持加工贸易公司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公司,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公司,采用&濒诲辩耻辞;分送集报&谤诲辩耻辞;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叁、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公司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