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谤诲辩耻辞;)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公司对公司出口(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谤诲辩耻辞;)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公司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公司(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叠2叠直接出口&谤诲辩耻辞;);或境内公司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谤诲辩耻辞;);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濒诲辩耻辞;9710&谤诲辩耻辞;,全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对公司直接出口&谤诲辩耻辞;,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叠2叠直接出口&谤诲辩耻辞;,适用于跨境电商叠2叠直接出口的货物。
(叁)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濒诲辩耻辞;9810&谤诲辩耻辞;,全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谤诲辩耻辞;,简称&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谤诲辩耻辞;,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叁、公司管理
(四)跨境电商公司、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等参与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业务的境内公司,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公司,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公司、境内跨境电商平台公司、物流公司应当通过国际贸易&濒诲辩耻辞;单一窗口&谤诲辩耻辞;或&濒诲辩耻辞;互联网+海关&谤诲辩耻辞;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公司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谤诲辩耻辞;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谤诲辩耻辞;是指境内公司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公司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濒诲辩耻辞;跨境电商平台&谤诲辩耻辞;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叁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叠2叠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