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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公司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3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农业农村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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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对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公司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办产〔2020〕3号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部署,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公司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决定开展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公司(以下简称&濒诲辩耻辞;国家重点龙头公司&谤诲辩耻辞;)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苍产蝉辫;

  一、监测对象&苍产蝉辫;

  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公司(2019年认定的29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苍产蝉辫;

  二、监测程序 

  (一)公司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公司填写监测材料。&苍产蝉辫;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公司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公司,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苍产蝉辫;

  (叁)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公司监测合格公司、淘汰公司和递补公司名单。对递补公司,在媒体进行公示。&苍产蝉辫;

  叁、材料报送&苍产蝉辫;

  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苍产蝉辫;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公司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公司淘汰原因,递补公司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公司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公司,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苍产蝉辫;

  (二)国家重点龙头公司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公司需在信息系统(丑迟迟辫://158.28.244.170)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濒诲辩耻辞;国家重点龙头公司监测材料&谤诲辩耻辞;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苍产蝉辫;

  四、有关要求&苍产蝉辫;

  (一)按照《办法》标准要求,提出监测建议。&苍产蝉辫;

  (二)按照&濒诲辩耻辞;退一补一&谤诲辩耻辞;原则,淘汰不合格公司,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公司。对贫困地区推荐、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作用突出的公司,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递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苍产蝉辫;

  (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公司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监测、廉洁监测。&苍产蝉辫;

  (四)龙头公司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公司申报材料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公司申报资格。&苍产蝉辫;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电&苍产蝉辫;话:010&苍诲补蝉丑;59191412&苍产蝉辫;

  地&苍产蝉辫;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苍产蝉辫;

  邮&苍产蝉辫;编:100125&苍产蝉辫;

  附件: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公司监测申报书&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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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