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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丨对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公司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6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商务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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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
防疫物资生产公司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工作,现就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公司名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公司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公司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公司填写附件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叁17:00。

 

       附件:

                 

 

 

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