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6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融资促进
一、工作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公司困难,推动公司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公司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二、工作内容
(一)对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公司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
(二)对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公司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
(叁)对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公司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公司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对于公司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公司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五)落实要求
1、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公司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上和线下渠道为公司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
2、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公司状况,调整完善公司还本付息安排。
3、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公司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
(六)有关配套政策
1、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公司征信记录。
2、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3、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公司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叁、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