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8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装备中心〔2020〕93号
各车辆生产公司及检测机构: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给车辆生产公司在履行《公告》管理中带来的实际困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署,现就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便企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报产物,6月30日前,允许公司使用研发验证测试结果替代第叁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公司应提交承诺,承诺相关测试结果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在叁个月内补充提交第叁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公司可通过&濒诲辩耻辞;《公告》数据申报管理系统&谤诲辩耻辞;在线提交相关承诺;并在填写产物检验项目统计表及检测报告时,选择并提交&濒诲辩耻辞;公司研发验证报告&谤诲辩耻辞;。
二、对于已许可产物参数扩展变更,6月30日前,允许公司备案时暂不报送相关检测报告,可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公司应提交承诺,承诺备案后叁个月内补充提交第叁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公司可通过&濒诲辩耻辞;《公告》数据申报管理系统&谤诲辩耻辞;在线提交相关承诺。
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车辆生产公司由于供应链问题导致的更换零部件供应商等迫切需求,我中心将加快受理公司申请,压缩《公告》审查时间,视情况提请增加产物《公告》发布频次。
四、延长公司准入整改期限,对于公司准入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目前需要进行整改的公司,可在原整改期限基础上再延长叁个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