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1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公司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濒诲辩耻辞;公司集团&谤诲辩耻辞;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公司和成员公司。
牵头公司是指经成员公司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司。牵头公司应熟悉公司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公司情况,协调成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成员公司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公司申请开展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司。
二、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实施的以&濒诲辩耻辞;公司集团&谤诲辩耻辞;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公司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公司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叁、公司申请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牵头公司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公司,成员公司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公司;
(二)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叁)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物、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四、牵头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格式见附件);
(二)所有成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叁)成员公司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经海关同意实施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司凭《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按现行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分别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手续。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注栏标注&濒诲辩耻辞;公司集团&谤诲辩耻辞;,并注明牵头公司全称和海关编码。
公司集团根据自身运营需要,也可由集团内一家公司统一设立加工贸易手(账)册。
六、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公司之间流转使用。
集团内不同公司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公司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濒诲辩耻辞;结转至(自)公司集团内齿齿公司&谤诲辩耻辞;。
七、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在集团内公司向海关备案的场所自主存放,并留存相关记录。
八、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公司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
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公司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九、集团内公司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不再向海关提供担保。公司应按规定留存收发货记录。
集团内公司间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物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不运回本公司。
十、公司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公司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不作价设备结转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濒诲辩耻辞;结转至(自)公司集团内齿齿公司&谤诲辩耻辞;。
十一、集团内公司需按规定提交担保的,可以选择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十二、海关根据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情况,可以对集团内公司统筹开展稽核查,也可以对集团内部分公司单独开展稽核查。
实施电子账册管理的,海关分析风险后自行确定下厂核销比率及抽盘价值比例。
十叁、成员公司出现新增等情形时,牵头公司应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经牵头公司和涉及的成员公司确认,相关成员公司可以申请退出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经牵头公司和所有成员公司确认,可以申请该公司集团退出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十四、集团内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取消其牵头公司或成员公司资格:
(一)不符合第叁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海关手续或不按规定保存相关单证、数据的。
被取消资格的集团内公司,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牵头公司被取消资格的,成员公司可以共同推举并向海关申报新的牵头公司。1年内2个以上集团内公司被取消成员公司资格的,海关有理由认定该公司集团管理无法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取消该公司集团的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资格。
十五、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十六、此前已经开展的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业务,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前期试点公司中不符合本公告第叁条所列条件的,可继续适用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主管海关应加强对公司的指导、培育,使其尽快符合开展条件。如前期试点公司至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满足本公告第叁条所列条件的,海关应取消其前期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试点资格。
十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