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淮政规〔20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市发改委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立项审批、协调推进、评估督查等,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提出纳入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
市财政局为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情况测算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预算限额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审核拟纳入储备库和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资金来源,并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意见;负责项目预算评审、投资评审(匡算、估算、概算,工程进度款)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游局、市数据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行业管理和监督等职责。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并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拟实施项目开展综合评估,充分论证拟实施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相符性以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等,综合考虑政府投资能力、运营管理成本、项目运营模式,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七条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对提供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改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再审批的原则。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信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等进行咨询评估,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对经济社会影响大、技术方案复杂或者分歧意见较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可以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概算的编制、审批,按照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市财政局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开展评审。市发改委依据评审结果,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项目,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将整体项目进行拆分规避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内依法开工的项目,批复文件不受有效期的限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提出延长批复文件有效期的申请,延期申请应当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本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其他能佐证项目实施必要性的依据,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本行业、本部门需要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一、二、叁季度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储备,项目单位根据要求报请纳入储备库。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纳入储备库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论证,通过后列为前期工作项目,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投资计划;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已纳入储备库项目、已争取到中央和省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上年结转项目、前期手续完成且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可以优先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已列入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完成项目所有实物工作量且下一年度无投资计划仅支付尾款的项目,不再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尾款按照财政和审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有关部门向市发改委提出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申请;
(二)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编制形成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叁)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委报告后,下达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作为实施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原批准程序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委报告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已经开工建设、本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为结转项目;本年度新实施项目为新开工项目;未来将要实施,本年度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为当年推进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施集中建设的市级政府投资工程的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项目单位不按期组织项目开工实施的,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主管部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撤销项目投资计划,并向市委报告后执行;没有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撤销项目投资计划,并向市委报告执行。不能按期竣工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会办。
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底前将项目开工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竣工情况等建设进度信息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每季度将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审批手续,及时转增固定资产。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发改委以及其他依法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调度、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公司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2016年4月13日印发的《淮安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淮政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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