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市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省政府对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物、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物、技术,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公司围绕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生物化工等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物及绿色化、安全化、高效化的中试研究;鼓励开展战略性新兴产物和“卡脖子”产物的中试试验。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在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化工中试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地运营单位和中试单位承担中试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鼓励化工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转化功能平台等单位牵头设立公共中试基地,面向化工领域提供公共中试服务。
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均应由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授权下属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中试基地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化工、安全等专业背景,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环保总监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统一协调管理中试基地的安全、环保和消防工作。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九条 中试基地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中试项目试验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环保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环保和消防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积极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中试项目需要,或者委托化工园区相关单位进行保障。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的规定,且符合《精细化工公司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的规定或《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相关规范要求。中试基地内总平面布置和中试项目布局,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符合《精细化工公司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或《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等相关规范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严格管控人数,不超过现行相关规定。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不得布置在中试装置内。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鼓励优化中试基地考核指标,探索以实现成果转化、公司孵化等数量为中试基地的考核依据,不简单以产值、税收、能耗强度等作为考核指标。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化工生产公司盘活存量资源、完善管理机制,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建设中试项目。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公司或化工重点监测点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不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中试活动,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不得在新、改、扩建工业化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中试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开辟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级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会同发改、科技、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属性,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二)环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应层级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中试项目若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经专家论证不增加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及环境风险,且相应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原环评批复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项目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经原审批部门确认,无需另行报批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中试项目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叁)安全生产。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报送所在县级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审查、职业卫生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鼓励优先使用微通道、管式等连续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试验方案及专家现场安全、环保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应向所在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报备,
所在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对试验方案及审查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中试项目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环境、火灾风险防控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并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环境、消防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分别向县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具有化工、安全等专业背景,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满足国家对学历和专业技能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通过专家论证的试验方案,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项目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能源管理情况等内容,并向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或属地化工产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试项目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化工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产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需组织专家对原有设备、设施资源在役安全性进行论证,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鼓励项目单位加强与所在地化工园区成果转化互助合作。化工中试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应具备工业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照工业生产项目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建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试项目所涉及的原辅料采购、中试产物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三十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试基地和项目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管理制度缺失或不执行管理制度出现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撤销备案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中试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各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遵照此办法开展工作的,可尽职免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数据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
征求稿说明
为推动全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市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印发〈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4〕11号)、《省政府对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