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2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司法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宿迁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数据汇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10月31日前,通过以下叁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宿迁市洪泽湖路1336号(邮编223800)市司法局立法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濒诲辩耻辞;立法征求意见&谤诲辩耻辞;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527-84362544;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蝉辩蝉蹿锄产蔼163.肠辞尘。
宿迁市司法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了优化全市气象探测站网布局,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气象数据汇交管理,释放气象数据价值,保障气象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使用以及气象数据收集汇交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对气温、相对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降水、天气现象、能见度、冻土、雪深、电线积冰、道路结冰、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温、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进行探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多要素气象站、单雨量探测站、气象雷达(含天气雷达、测风雷达、测雨雷达、气溶胶激光雷达等)、测风塔、大气成分站、地基遥感垂直观测系统、气象辐射观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数据,是指通过观测探测、考察调查、收集交换、科学研究、试验开发、生产分析、授权管理等方式,获得的气象行业相关数字、文字、符号、图片和视音频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数据汇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探测设施规划、仪器设备检定、数据质量控制、行业指导等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网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水文、金融监管、国家安全、通信行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和数据汇交使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筹需求、多元投入、节约共享的原则,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编制气象行业探测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相关设施布局及管控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及城乡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气象行业探测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运用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着重在宿迁郯庐断裂带、两湖叁河、气象灾害多发重发区域、产业和人口密集区域等进行规划。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金融、白酒、物流、特色农业、低空经济等新兴业态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行业需要,组织开展探测设施建设,赋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建设气象探测设施,并汇交气象数据。鼓励各类探测设施站址共建共享,提高站址利用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行业探测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气象部门推动建立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数据收集汇交标准体系,提高气象探测质量和数据适用性。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九条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对气象探测设施进行周期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探测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季度汇总气象数据,并在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将气象数据报送至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管理:
(一)气象数据记录及图像、视频文件;
(二)探测站(点)地理位置名称、经纬度、海拔高度、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探测时段等元数据信息以及由上述信息形成的历史沿革文件;
(叁)资料格式、资料质量控制及加工处理方法、传输方式、存储方式、目的用途等相关说明文件;
(四)依法应当汇交的其他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促进气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及内部业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构建气象应用服务场景,推动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构建气象应用服务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气象应用服务在农业、水利、旅游、林业、应急管理、能源、交通、金融、低空经济等气象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汇交、应用等活动进行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探测资料,不得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数据使用的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气象探测设施运维和气象数据汇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备案、标准建设、数据汇交、仪器检定等方面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十五条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二
2025年4月27日,《宿迁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正式将《宿迁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数据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纳入立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宿迁市气象局拟定起草方案并按计划开展《办法》起草工作,现将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务院印发的《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尘诲补蝉丑;2035年)》中明确要求,&濒诲辩耻辞;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相关数据获取、存储、汇交、使用监管制度,&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强化气象数据资源、信息网络和应用系统安全保障。&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国家气象观测网络,由气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协调。&谤诲辩耻辞;
(二)制定《办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形势需要
近年来,随着气象探测数据重要性日益凸显,各部门、单位、乃至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日益增多,气象探测数据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2023年11月,国家安全部首次透露了全国范围内存在上百个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站,这些气象站没有经过官方审批,实时向境外传出气象数据,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因此为切实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叁)制定《办法》是统筹资源支撑防灾减灾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各行各业从自身需求出发大量布设气象探测设施,在助力防灾减灾、服务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部门、单位在建设气象探测设施过程中重建设轻维护轻应用、站点布局不合理、设备选型不科学、标准不统一、同地点重复建设等问题,未能形成资源合理配置,极易造成资源浪费。因此,需要气象行业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形成常态化的备案统计机制,对全区气象探测设施进行全面普查,有利于后续各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气象探测设施布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共建共享,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撑。
二、拟规范事项现状和主要问题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有要求建设气象台站备案、数据汇交的表述,但缺乏对气象监测设施日常监管和数据汇交的详细规定。气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公司、个人在面对气象站点建设、气象数据汇交方面现实面临着缺乏详细指导和法规指引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市气象局希望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优化全市气象探测站网布局,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气象数据汇交管理,释放气象数据价值,保障气象数据安全,切实推动全市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气象数据汇交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叁、起草过程
(一)《办法》依法立项。2025年4月27日,《宿迁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正式将《办法》纳入立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5月8日,市气象局印发起草方案并按计划开展《办法》起草工作。
(二)充分学习调研。为切实做好《办法》制定工作,2025年,市气象局先后赴河南新乡、安徽滁州等多地开展广泛调研,学习外省先进经验。同时,发挥垂管体制优势,充分搜集整理山东、浙江、湖南、黑龙江等省、市相关文件,认真学习具体内容,借鉴外单位成熟做法,并对公司进行调研走访。
(叁)反复打磨草案。根据起草方案,市气象局有序推动《办法》制定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确保《办法》既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又能结合地方实际和部门工作需要,兼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个多月的提炼融合,推敲斟酌,形成了《办法》初稿。市政府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对《办法》的制定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省气象局法规处、观测处、市司法局均提出具体可操作的修改意见,省气象局专家6月份来宿指导《办法》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四)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市气象局先后向各县、区政府及17个市级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根据各渠道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市政府牵头开展座谈。8月21日,市政府牵头召开《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钟波、市司法局、气象局等19个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座谈。根据座谈情况,市气象局对《办法》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专家论证稿。
(六)组织专家论证并送审。9月9日,市气象局邀请省局法规处、观测处和市数据局专家、市人大代表、公司代表和法律专家开展专家论证。《办法》通过专家论证,市气象局根据专家意见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经相关领导签批后送市政府法制审查机构审查。
四、主要内容及制定依据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立法目的和依据(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明确了《办法》主要目的是优化全市气象探测站网布局,统筹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规范气象数据汇交管理,保障气象数据安全。
(二)适用范围(第2条)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使用以及气象数据收集汇交的活动。
(叁)名词解释(第3条)
对气象探测设施、气象数据进行解释界定。
(四)政府及部门职责(第4-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与统筹协调,气象主管机构为主管部门,网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数据等单位和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五)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数据汇交管理要求(第6-12条)
明确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布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计量检定、数据汇交应用等内容。
(六)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第13-16条)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气象探测设施运维和气象数据汇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明确实施日期(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