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引导扶持
常财农〔2025〕77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对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市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常州市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5〕18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动我市农村改革创新、美丽乡村建设、乡村公益事业建设、城乡融合发展及评估的政府专项资金。在符合上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乡村振兴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乡村振兴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乡村振兴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和重点项目管理细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论证审核、实施及验收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及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乡村振兴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农村改革创新。主要用于支持各类农村改革试验、集体经济发展、茅山老区帮扶等。(二)美丽乡村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改善等。(叁)乡村治理。主要用于乡村文化事业、&濒诲辩耻辞;强基惠农&谤诲辩耻辞;等。(四)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推动乡村振兴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及省相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零基预算”理念,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明确年度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第九条 乡村振兴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部门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发展无关的支出。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规划,不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规划。严格履行课题外包决策程序及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乡村振兴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综合性因素、绩效评价因素、个性化因素等。综合性因素以各地农业农村基础(如耕地面积、种养殖规模、乡村人口、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等)为主要因素。个性化因素以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扶持导向等为主要因素。实施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因素、权重及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根据项目申报和立项情况确定,由负责立项层级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遴选,确定拟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其中,采用申报制的,应当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采用&濒诲辩耻辞;免申即享&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直达快享&谤诲辩耻辞;方式,按补助政策实施方案,对照项目条件直接兑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批准后,商市财政局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下达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各辖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权限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对辖市(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辖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按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类别,按市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结合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单位发现项目不再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或未能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的,应当主动退还相应财政补助资金,由立项层级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追缴工作,追缴的资金全部收回市级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公司、个人的资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助到公司和个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确保预算指标在当年6月30日前分解下达,超过9月30日已分配但执行进度未达50%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将按一定比例收回。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乡村振兴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业务主管部门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乡村振兴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当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