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15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商务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5年10月15日
一、202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6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57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24年1月-2025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允许量使用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具有使用进口原油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叁)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4亿元人民币)。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公司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叁、申请材料
申请公司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介绍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叁)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公司的子公司可提供总部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25年获得商务部赋予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公司无需提供(二)(叁)(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允许量的公司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公司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公司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商务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2025年底前将第一批允许量下达给符合条件的公司。其后根据公司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适时追加和调整。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公司不再安排允许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公司,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公司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公司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公司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公司汇总符合条件的公司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5年11月15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10-65197970;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濒诲辩耻辞;事项:原油&谤诲辩耻辞;字样。
商务部对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公司。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司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