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10月3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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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根据《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租赁厂房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厂房租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开展厂房租赁备案工作。
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住建部门或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厂房租赁备案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出租人及时完成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做好厂房租赁备案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应当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厂房租赁备案。出租人可以自行办理租赁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办理租赁备案。
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厂房租赁备案可以通过“常州市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材料网上办理,或者线下到厂房所在地备案机关指定地点办理。
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信息平台整合厂房租赁相关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备案所需材料齐全后系统自动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人、承租人公司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厂房租赁合同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厂房转租的,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厂房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材料。
一个产权单位出租给两个以上单位的,备案时应当提交厂房建筑总平面图,图纸上应标注租赁区域、层数、面积等。
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厂房租赁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生成厂房租赁备案凭证,备案申请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地的备案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厂房租赁备案凭证,或者登录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 租赁行为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备案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信息平台或到原租赁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办理厂房租赁备案。
第十条 相关部门发现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备案的,可通知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根据《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常州市实际,市住建局起草了《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规范全市厂房出租管理,提升厂房租赁管理水平, 厂房租赁备案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和发展厂房租赁工作有着积极作用。从常州市情况看,今年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对开展厂房租赁备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全市厂房租赁活动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4月25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叁、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11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第叁条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厂房租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开展厂房租赁备案工作。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住建部门或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厂房租赁备案具体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协助做好厂房租赁备案相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厂房租赁备案办理主体。《办法》第四条提出,出租人应当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十日内办理厂房租赁备案。厂房租赁应当由出租人自行办理厂房租赁备案,也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办理厂房租赁备案。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叁)明确厂房租赁备案办理路径。《办法》第五条提出,厂房租赁备案可以通过&濒诲辩耻辞;常州市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谤诲辩耻辞;提交材料网上办理,或线下到厂房所在地的备案机关指定地点办理。
(四)明确厂房租赁备案办理所需材料。《办法》第六条提出,办理厂房租赁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厂房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权属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租赁厂房属于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一个产权单位出租给两个以上单位的,备案时应当提交厂房建筑总平面图,图纸上应标注租赁区域、层数、面积等。
(五)明确厂房租赁备案审核要求。《办法》第七条提出,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厂房租赁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生成厂房租赁备案凭证,备案申请人可以到备案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厂房租赁备案凭证,或者登录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