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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体育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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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上活动,提高水上活动管理水平,保障水上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推动水上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常州市体育局起草的《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请于2025年9月27日前以邮寄、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础座1013室

联系电话:0519-85683022

电子邮箱:112886911蔼辩辩.肠辞尘

附件:

1.《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对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常州市体育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1:

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上活动,提高水上活动管理水平,保障水上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推动水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内河水域开展水上运动、水上旅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运动,是指利用各类载具全部或者主要过程在水中进行的体育运动、比赛,包括龙舟、赛艇、皮划艇、帆船、桨板、摩托艇等。

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是指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经营活动,包括游船、游艇、冲浪、漂流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开展水上活动,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注重水资源保护,坚持安全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活动管理工作,将水上运动、水上旅游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水上活动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上活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水上活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上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水上运动的管理工作,负责水上运动赛事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负责高危险性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旅游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水上活动的治安管理,审定水上运动赛事的安保方案,及时处置各类治安、道路交通突发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对需要在内河通航水域开展的水上运动赛事依法实施审批。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活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层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水上活动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协会)  水上运动协会、旅游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水上活动有序发展。

第二章  水上活动规划与要求

第八条(发展规划)  体育、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上运动、水上旅游专项发展规划,明确水上活动发展的基本原则、建设体系、空间布局以及保障措施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配套设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水上活动所需的码头、船艇停靠点、道路以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为开展水上活动提供设施保障。

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水上活动经营者、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向体育、文化旅游、水行政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搭建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后及时拆除。

第十条(环境保护)  开展水上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不得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设施设备)  依法应当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的水上活动,水上活动经营者、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相关设施设备,并做好维护管理,保持其安全性能。

尚无法定要求的,水上活动经营者、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人员)  水上活动经营者、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配备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救生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储备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制度)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建立设施设备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人员资质、救援装备和物资等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台账登记。

第十五条(保险制度)  水上活动经营者、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经营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团队险、个人意外伤害险等。

水上活动经营者、水上运动赛事组织者应当主动告知参与者安全风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提示参与者投保人身意外险。

第十六条(活动区域)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水域开展水上活动,在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

鼓励建立覆盖活动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章  水上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许可与报备)  开展高危险性水上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区)体育部门申请许可。开展其他水上运动应当将水上运动项目、使用水域和时段、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向所在地县级市(区)体育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水上运动赛事)  举办水上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应当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保方案,并报水上运动赛事所在地体育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水上运动赛事)  县级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制定水上运动赛事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人员资质)  从事水上运动的教练员、救生员等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对参与者有技能和资质要求的水上运动项目,参与者应当确认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方可参与运动。

第二十一条(技能培训)  鼓励水上运动经营者等社会主体开展水上运动技能培训,开办水上运动俱乐部,对水上运动爱好者以及社会公众普及水上运动技能。

第二十二条(水上旅游业务许可与审批)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应当取得水域所在地县级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经营旅客运输的,还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在非通航水域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旅游部门的批准文件、游览活动说明、船舶登记检验证明文件以及船员适任材料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水上旅游信息登记制)  本市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实行信息登记制。

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公布信息登记指南以及材料清单,明确信息登记所需材料、方式、期限、监管规则等内容。

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于变更之日起叁十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新增项目的,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审批或备案。

水上旅游经营相关许可、备案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水上旅游经营者自行终止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于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叁十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水上旅游经营者责任)  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规范经营行为,确保经营活动安全,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在船体、噪声、排污以及配套的服务等方面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水上旅游经营者通过第叁方网络平台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第叁方平台应当对其资质、项目内容、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

第二十五条(船舶要求)  水上旅游经营者使用船舶,应当依法登记、检验,取得相应证书。

未列入法定登记、检验范围的船舶,水上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安全性。

用于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救援、消防、环保设备,并在船舶显着位置永久性标注水上旅游项目和编号、载客数量、救助电话等信息。

船员等船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遵守水上游览项目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水上旅游活动要求)  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游览线路活动,在指定的码头停靠,不得随意更改线路、超出核定区域活动。暂停或者临时调整线路的,应当经文化旅游、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水上活动应急救援)  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搜救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定期维护、保养突发事件救助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  市场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体育、文化旅游部门定期对开展水上运动、水上旅游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救援装备和物资等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人员培训)  体育、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技能培训,组织教练员、救生员等开展资质和能力测试。

第三十条(信息化建设)  市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数据等部门建立水上活动安全监管平台,充分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全面、动态地掌握全市开放水域、水上活动经营者经营活动及水上运动赛事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水上活动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适时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所在地水上搜救中心和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对于《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上活动,提高水上活动治理水平,保障水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水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政府立法计划,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起草了《常州市水上活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现就《办法(草案)》进行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律体系

在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对水上活动进行了初步的规范,我省也于2017年制定并实施《av中文字幕高清中字内河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可以说,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水上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市落实的过程中,还存在具体要求不够明确、不够细化等问题,因此制定本《办法》是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守住水上活动安全底线

水上运动项目繁多、形式多样,经常参与水上运动能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魄,深受户外运动爱好者的喜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上运动参与人群日益增多。与此相关的俱乐部、水上运动赛事、水上旅游观光活动等也日渐增多和频繁。在开展各类活动的过程中,守住安全的底线是第一要务。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水上活动的治理也不例外。必须要把俱乐部的发展及活动开展、水上运动赛事、水上旅游观光等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来,利用法治的手段管理好、保障好上述各项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

(叁)促进水上运动产业发展

开展水上活动是一项积极推进水资源与大众生态环境、全民休闲文化生活融合发展的举措。当前我国水域开放程度还不够高,管理部门众多,水上运动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落后,与人民群众对水上活动的强烈需求不相匹配。常州地处苏南地区,有着非常丰富的水资源。我市的水上运动、水上旅游观光产业作为新的产业类型,正在依托上述水资源蓬勃发展。本《办法》的制定能够充分有效地引导、促进和保障水上运动、水上旅游观光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落实《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叁十四条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可开展水上运动的河道(段)及其相应可开展的水上运动项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高危险性水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或者举办高危险性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般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者单位举办群众性一般水上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濒诲辩耻辞;一站式&谤诲辩耻辞;服务机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水上运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本《办法》也是《常州市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办法》列为政府规章调研项目,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办法》列为政府规章正式项目。在市委、市政府的有力领导下,常州市体育局、市文广旅局作为办法起草的牵头单位,联合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和专家顾问团队,制定并下发《办法》起草的实施方案,制定立法进度安排表,有序开展《办法(草案)》的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小组先后实地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单位,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和专题论证,并赴山东威海、青岛和海南万宁等地就当地水上活动开展和制度制定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调研,为《办法》起草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编制了《办法(草案)》框架草案和草案初稿,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取市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士意见建议,召开内部的碰头会、研讨会进行修改完善,《办法(草案)》数易其稿最终成目前版本。

叁、《办法(草案)》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办法(草案)》分为五章,共叁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基层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内容。

第二章水上活动规划与要求,从发展规划、配套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人员与制度、活动区域等方面作出规定,以规划为基础,从前端明确水上活动的相关要求。

第叁章水上活动管理,分别针对水上运动和水上旅游两种水上活动类型,对其具体管理内容加以明确。

第四章安全保障,以专章形式重点规范水上活动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事故处置、人员培训等问题。

第五章附则,对《办法(草案)》的实施时间进行规定。

本《办法》的制定,一方面强调水上活动的安全底线,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水上运动产业发展,将有效助力我市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为我市水上活动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